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親聲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家親聲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親聲字第86號聲請人 曾禹萁 兼法定代理人 曾文豪 相對人 吳佩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7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第一段倒數第五行及第六段第4行至第5行關於「聲請人 黃思穎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聲請人曾文豪」。
理由
一、按家事事件之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觀諸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本院上開裁定原本、正本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詠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書記官吳綵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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