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523號聲請人 洪儒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勝鈞 、 凌瑜彤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二、請依本票票號具體釋明各張本票之利息起算日為何?
三、相對人張勝鈞、凌瑜彤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