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94號原告宜蘭縣冬山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游興南 訴訟代理人 黃正淮 律師被告 黃錦章
劉國棟 林秀霞 被告本誠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彥璋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時固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288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223萬2319元(即原告請求返還土地面積共137平方公尺,乘以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8萬92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9712元,扣除原告已繳之裁判費後,尚應補繳10萬68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民事庭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書記官劉慈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