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簡上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一一一號
上訴人台灣全錄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上訴人重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林以長~B法官黃渙文~B法官唐淑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B書記官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