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一四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女選任辯護人汪玉蓮律師
蔡碧仲律師 楊瓊雅 律師右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許兆慶法官林福來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尹玉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