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765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
甲○○原住臺北
現應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對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本院所為之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所為判決主文第一項至第三項部分,如原告以新臺幣壹佰參拾捌萬元或同面額之台北市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年度第二期債票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3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9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7年2月4日宣示判決在案,惟本件原告曾聲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有該起訴狀可參,核無不合,本院前揭判決就此部分漏未判決,爰依原告聲請而為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揭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曾部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書記官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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