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965號上訴人乙○○
丙○○兼上2人訴訟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九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796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7年2月1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2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薇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以上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書記官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