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17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興隆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執聲字第806號、101年度偵字第36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註冊商標圖樣之盜版遊戲光碟參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興隆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3684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民國101年11月12日確定,嗣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3片,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著作權法第98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商標法第98條、著作權法第98條亦分別明文規定。再按關於沒收規定,其他法律或刑法分則有特別規定者,應優先於刑法總則第38條沒收規定之適用。又義務沒收主義,自應優先於採職權沒收主義而適用,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5137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而商標法第98條及著作權法第98條均有關於沒收之特別規定,應優先於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而適用。又商標法第98條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法院並無裁量沒收與否之權限;而著作權法第98條之規定,係採「職權沒收主義」,沒收與否,法院有裁量之權;揆諸前揭最高法院判例意旨,就同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及商標法第97條之案件,沒收部分自應優先適用商標法之規定論處。再商標法第98條所指之物既為義務沒收之物,自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末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固有明文,惟按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確定後,若本得基於違禁物或專科沒收物之相關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卻誤引(未援引各該相關規定)或贅引(已援引各該相關規定)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作為聲請依據時,因該等物品本即屬應宣告沒收且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物,法院此時仍得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並自行援引適當之規定,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9號研討結果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商標法第97條,及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之規定,以101年度偵字第3684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01年11月12日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01年11月12日起至102年11月11日止,期滿未經撤銷緩起訴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卷證屬實。而扣案遊戲光碟3片,係被告所有供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犯罪所用及侵害商標權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且該遊戲光碟
3片經鑑識均為盜版品,其中「戰國無双」遊戲光碟經執行後,會出現「KOEI」商標圖樣,「真三國無双2猛將傳」遊戲光碟表面印有「三國無双」商標圖樣,「戰國無双猛將傳」遊戲光碟表面出現「KOEI」商標圖樣,有鑑識報告書1份、鑑識照片6張、「KOEI」、「三國無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中華民國註冊證各1份附卷可稽(偵查卷第29至31、34至40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之。且依上開說明,商標法第98條義務沒收之物,屬專科沒收之物,本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聲請人誤引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容有未洽,惟本院並不受聲請人所引法條之拘束,爰予以更正。綜上,聲請人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曾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書記官陳永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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