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基小字第21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小字第21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就學貸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基小字第2115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楊永茂 複代理人 張文寧 被告 吳秀靜 兼法定代理人 吳國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伍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書記 官游士霈 【附表】┌──┬───────┬─────┬─────────────┬─────────────┐│編號│貸放日期(民國)│尚欠本金│利息│違約金││││(新臺幣)├────────┬────┼────────┬────┤││││期間│週年利率│期間│週年利率│││││(民國)││(民國)││├──┼───────┼─────┼────────┼────┼────────┼────┤│①│99年12月23日│5,518元│自102年1月9日│1.83%│自102年2月10日│0.183%│││││至102年6月6日││至102年6月6日│││││├────────┼────┼────────┼────┤││││自102年6月7日│2.83%│自102年6月7日│0.283%│││││至清償日││至102年8月9日│││││││├────────┼────┤││││││自102年8月10日│0.566%│││││││至清償日││├──┼───────┼─────┼────────┼────┼────────┼────┤│②│100年5月20日│5,517元│自102年1月9日│1.83%│自102年2月10日│0.183%│││││至102年6月6日││至102年6月6日│││││├────────┼────┼────────┼────┤││││自102年6月7日│2.83%│自102年6月7日│0.283%│││││至清償日││至102年8月9日│││││││├────────┼────┤││││││自102年8月10日│0.566%│││││││至清償日││├──┼───────┼─────┼────────┼────┼────────┼────┤│③│100年11月23日│5,518元│自102年1月9日│1.83%│自102年2月10日│0.183%│││││至102年6月6日││至102年6月6日│││││├────────┼────┼────────┼────┤││││自102年6月7日│2.83%│自102年6月7日│0.283%│││││至清償日││至102年8月9日│││││││├────────┼────┤││││││自102年8月10日│0.566%│││││││至清償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