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小字第23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小字第2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
甲○○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96年5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肆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壹仟叁佰伍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之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予以省略,併此敘明。
三、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下同)1,180元(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180元)。
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
簡易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6月8日
書記官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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