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附民字第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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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附民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
國民被告乙○○
國民甲○○
國民丁○○
國民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797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蔡紹良法官梁堯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