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230號聲請人 辛婉柔 即安富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長信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本票准予強制執行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所定標準預納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同法第26條第1項設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未據繳納裁判費,故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3日發函請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通知並於109年4月2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