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10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107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啓軒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98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復按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不論該自白是否於法院訊問時所為,如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即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本院審酌被告於偵查程序自白犯罪(偵卷第30頁),揆諸全案卷證,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書記官謝沛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