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0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0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037號聲請人 彭世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CIRUJANOIVYCHERRYDABON( 妲萌 )間聲請對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欠缺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經查,聲請人所執相對人CIRUJANOIVYCHERRYDABON(妲萌)於107年6月17日簽發、票據號碼CH-NO-532915號、未載到期日之本票壹紙,金額經改寫,惟本票上之金額為絕對應記載事項,且不得改寫,依上開法條規定,上開壹紙本票應為無效之票據,自不得據以主張票據權利。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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