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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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交附民字第58號原告 歐陽昇 被告 葉宗賢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11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邱瓊瑩
法官郭嘉
法官李陸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閔翔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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