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21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21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213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國松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0386號),因被告自白犯罪(113年度易字第2263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衣服貳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甲○○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一)被告不思以正途謀取財物,為滿足自己私慾,率爾竊取告訴人乙○○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惟所竊財物價值非鉅;(二)被告為國中畢業、目前從事粗工、家中有妻子及二名子女需要扶養照顧(見易字卷第146頁)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三)被告於本院訊問時終能坦承全部犯行,惟迄未賠償告訴人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被告所竊得之衣服2袋,係其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洪瑞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朗股
113年度偵字第20386號被告甲○○男5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1月8日22時2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潔柔屋24H自助洗衣店」內,徒手竊取乙○○所有置於滾筒洗衣機內洗滌之衣服2袋(內有貼身衣服5至6件及淺色衣服2至3件,價值約新臺幣5000元),得手後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嗣乙○○查覺失竊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乙○○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甲○○於警詢時之供述被告甲○○固坦承竊盜犯行,惟辯稱:伊男性朋友「 阿發 」請伊前往上址拿取衣服,但拿給「阿發」時,「阿發」稱拿錯衣服,並將衣服丟棄,伊不知道「阿發」的年籍資料云云。惟查,被告並未提供「阿發」之年籍資料以供調查,顯係幽靈抗辯,且觀諸監視器畫面擷圖照片可知,被告於112年11月8日21時52分許,前往上址洗衣店徘徊查看時並未掩飾身分,惟於同日22時2分許行竊之際即以安全帽掩飾身分以避免他人發覺,是被告舉止甚為鬼祟,且告訴人於警詢時指訴:伊將洗好的衣服拿回租屋處後,始發現少了2個洗衣袋等語,足見告訴人失竊之衣物並非全部,倘被告係為幫「阿發」拿取衣物,豈有僅拿取2袋衣服而未拿取全部衣物之理,何況告訴人性別為女性,亦與被告所稱男性友人「阿發」之性別並不相符,是被告所辯係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2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時之證述證明全部犯罪事實。3洗衣店監視器畫面擷圖5張、路口監視器畫面10張被告特徵對比照片1張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證明被告於112年11月8日22時2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潔柔屋24H自助洗衣店」內,竊取告訴人之衣服2袋。
二、核被告甲○○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被告所竊得之衣服兩袋為其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檢察官吳錦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書記官吳宛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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