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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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41號

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葉士凱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者,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及請求之

  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葉士凱核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返還借款新臺幣(下同)226,252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惟經查聲請狀及所附之釋明文件,無法認定上開借款是否存在及是否已屆期。 嗣本院 於民國114年5月12日通知命債權人於文到10日內陳報:㈠確認本件完整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請求原因事實釋明資料(聲請狀之事實及理由一、所載係「信用卡合約」,二、所載係「信用貸款約定書」,二者間似未有關聯)、㈡請敘明兩造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之條款(哪一頁、哪一點?),此通知已於114年5月1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迄未補正。是依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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