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小字第2518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2518號

原告歐 昱伶

訴訟代理人 廖慧如

被告 蘇欣羽 (原名: 施欣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字第2677號),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9,000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27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主張被告將其所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之提款卡,寄交姓名、年籍不詳,於通訊軟體LINE自稱「陳俞希」之詐欺集團成員,並以LINE告知密碼,而幫助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詐騙原告,致原告陷於錯誤,依指示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7時0分許、下午7時6分許,先後匯款新臺幣(下同)49,985元、29,015元,合計79,000元至系爭帳戶,旋遭提領一空,原告因此受有損害之事實,有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263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且為被告未爭執,自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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