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3年度潮補字第123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231號

原告 廖凱婕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並 陳明李凱霖 提起訴訟之法律上理由為何,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書記官李家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