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簡字第51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簡字第5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中簡字第51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三二九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子遊戲機貳台(含IC板貳塊)及新臺幣貳佰肆拾元,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四行之「九十四年一年中旬某日」更正為「九十四年四月中旬某日」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95年3月6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