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交簡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9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6日
臺中簡易庭審判長法官朱光國
法官鍾堯航法官洪俊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晉發中華民國95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