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交易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交易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易字第269號聲請人即告訴人乙○○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甲○○過失致死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品,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發生至今已1年有餘,死者 韓勛臣 所騎乘之車牌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一直未做處理,為避免增添稅金與其他不必要相關支出而增加聲請負擔,請求發還本案證物車牌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等語。
二、經查,本院受理被告甲○○過失致死案件,被害人所騎乘之車牌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輛並未扣案,是本院即無從諭知發還,聲請人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交通法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琪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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