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5年度重簡字第2931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重簡字第2931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即科模食品行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間訂立之授信約定書第12條所載,約定雙方於系
爭契約發生爭議時,合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有上開約定書1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