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332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33253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林婉蕙
被   告 甲○○
           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0月24日下午3時在本庭
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匡 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戴伯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