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3047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30475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月25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項第一行中關於「 吳餘純 」記載,
應更正為「甲○○」。
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項第十四行中關於「吳餘純」記載
,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吳青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楊盈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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