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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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七О號
原告乙○○告甲○○博右列被告因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四五一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理由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