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簡調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湖簡調字第416號原告 林劉鶯珠 訴訟代理人 林宗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裕明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書記官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