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0年度花補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補字第468號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玉蓉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54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李立青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書記官洪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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