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85號聲請人 陳進發 聲請人 張木安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振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5年3月16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之抵押權(債權額比例:陳進發10分之7、張木安10分之3),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王振宇對聲請人負債1,300,000元(本金100萬元、違約金30萬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抵押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清水區│武秀││0000-0000│85.00│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00988-│地號:臺中清水│住商用│總面積:145.94│陽台:12.02│全部│││0○○○區○○段0952│鋼筋混凝土造│層次面積│平台:4.29│││││-0019│層數:003層│一層:38.49│││││├───────┤│二層:39.48││││││臺中市清水區民││三層:36.77││││││享五街80號││屋頂突出物││││││││:3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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