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55號原告 劉展廷 被告 羅家濠
劉聖恩 何宗翰 李○慶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彥毅 被告 傅宗明
陳裕威 陳韋智 湯博鈞 鍾秉綋 劉雨鑫 張奕鈞 謝曜宇 張高濱 張高華 謝宥宏 福 澤綱吉 (年籍不詳) 雲雀恭彌 (年籍不詳)上列被告羅家濠等人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08年度訴字第61號),經原告劉展廷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蕭于哲
法官廖奕淳法官陳育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鈺仁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