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撤緩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一二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懲治盜匪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一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二日以八十五年度少訴字第三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緩刑五年,於八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確定。茲在緩刑期間內即八十八年九月下旬某日復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本院於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七九四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業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六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丁智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朝宗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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