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五七五號
聲請人即被告之母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贓物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提出新臺幣參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告之母,被告現有固定住所與職業,無逃亡之虞,保證隨傳隨到,請求准被告乙○○交保停止羈押。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第四項分別定有明文,聲請人為被告之母,有法務部戶役政資訊連結作業系統可稽,是聲請人得依法請求具保停止羈押。
三、查本件聲請人因贓物案件,被告經本院通緝後到案,本院認其有逃亡之事實,足認其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而執行羈押。茲經法官訊問後,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復陳明現住所,本院認命被告提出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已足以確保審判程序之進行,是其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兆飛
法官曾雨明法官李桂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麗雲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