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簡附民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簡附民字第162號附民原告 王紫雲 附民被告 林松樺 上列被告林松樺因恐嚇案件(本院110年度簡字第284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鄭銘仁
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鸝稻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