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6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字第6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簡字第60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政忠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44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何政忠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數量零點零叁肆壹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吸食器肆支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茲補充如下:
(一)犯罪事實欄一關於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地點應更正為「臺中市○○區○○街○巷○○號4樓」(見偵卷第67頁被告偵訊筆錄)。
(二)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關於證據部分應補充「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草寮鑑字第0991100130號鑑定書」。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23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簡璽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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