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5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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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514號原告 楊宇崴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正確訴之聲明及系爭訴訟標的價額為何,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查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之事實,核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之規定,即應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陳報本件訴之聲明具體內容(即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之具體金額)為何?並依該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之金額核算第一審裁判費後自行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書記官賴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