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346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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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34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346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程道薇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調偵字第14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程道薇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程道薇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爰審酌被告以上開方式散布毀損告訴人名譽之文字,未尊重他人之名譽法益,行為可訾,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及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1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潘長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周佳誼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