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清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清字第135號聲請人 黃台玉 代理人 陳志勇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3,060元(依聲請人目前陳報之債權人8人,連同債務人,合計9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9人×34元×10份=3,060元)。
二、請提出聲請人之99年至101年度、聲請人配偶 楊茂松 102年至103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陳報「聲請清算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
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清算前1日(即民國104年11月10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四、聲請人參與本院債務清理調解程序(本院10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94號)時,債權人提出之清償方案為何?與聲請人能接受之清償方案差距為何?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並提出相關文件說明。
五、聲請人陳報於102年11月11日起至104年11月10日止有無其他各項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並提出上開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並請提出104年1月至10月之薪資明細或薪資袋等相關收入證明。
六、請提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除已載明領有「殘障補助」,每月4,700元外,有無領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津貼(如低收入戶補助、租金補助)?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及領取之起迄時間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並請就「殘障補助」部分,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請聲請人就「電話費、交通費、日常生活支出每月1,000元」部分,請各別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估算方法,勿僅以概括方式陳報,應以列舉方式詳述各項支出「種類」、「原因」、「數額」。
九、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十、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十一、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
十二、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
十三、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有何財產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
十四、請向法院陳報聲請人目前有無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或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或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中?如有,請補陳提出法院裁定或判決等公文書影本到院,並說明目前已遭強制執行之數額及起迄時間各為何。
十五、依聲請人陳報,每月僅有4,700元殘障補助,惟每月支出有膳食及電話、交通、日常生活支出等,共計5,500元,請說明於聲請人入不敷出之情況下,目前是否仍有其他收入或親友接濟,以資應開銷支出。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惟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書記官張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