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05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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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0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2059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非訟代理人 黃海晴 債務人 陳永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玖拾叁萬貳仟玖佰叁拾貳元及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貳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永欽於民國101年8月30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595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31年8月30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率0.62%,按月計付。
二、緣債務人陳永欽於民國101年8月30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38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21年8月30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率0.62%,按月計付。
三、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
四、並另約定提前清償違約金於撥款日起12個月內,清償任一筆借款,按清償借款當日起算前三個月內該筆清償借款所償還之累計本金(不包括月付金攤還部份)金額之1.5%計付;自撥款日第13個月起至第24個月止,清償任一筆借款,按清償借款當日起算前三個月內該筆清償借款所償還之累計本金(不包括月付金攤還部份)金額之1%計付;自撥款日第25個月起至第36個月止,清償任一筆借款,按清償借款當日起算前三個月內該筆清償借款所償還之累計本金(不包括月付金攤還部份)金額之0.5%計付。
五、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4年1月30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5,932,932元及至清償日之利息、違約金與提前清償違約金29,521元。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205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永欽│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1.99%│││559123││月30日起│││││0元│││││├──┼───┼─────┼──────┼──────┼───────┤│002│新臺幣│陳永欽│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1.99%│││341702││月30日起│││││元│││││├──┼───┼─────┼──────┼──────┼───────┤│003│新臺幣│陳永欽│自支付命令送│至清償日止│年息0%│││29521││達債務人翌日│││││元││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永欽│自民國104年3│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59123││月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陳永欽│自民國104年3│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41702││月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陳永欽│自支付命令送│至清償日止│年息0%│││29521││達債務人翌日│││││元││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