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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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38號原告 李瑞興 被告嘉義縣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瑞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主張本件僱傭關係存續期間所得領取之薪資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414,500元(即自民國100年11月1日起至102年9月30日止共23個月,以每月薪給61,500元計算之薪資總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14,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5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書記官馬嘉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