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六號
原告 林榮華榮吉童車企業社複代理人乙○○被告一誠嬰兒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婷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王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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