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八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予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甲○○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參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免除被告羈押之事實,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刑保字第九○○○一六二六號保證金收據在卷足憑。
二、茲以被告乙○○經本院傳喚未到庭,且拘提無著,有本院審理傳票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在卷足憑,經查該被告亦無在監所之紀錄,應認業已逃匿,而具保人經本院通知亦未能協同被告到院,有本院審理傳票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自應將具保人甲○○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張宇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麗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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