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63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30日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六三號原告超群空調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國立中正文化中心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六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書記官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