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建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建字第11號反訴原告新竹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邱臣遠 訴訟代理人 許美麗 律師
古旻書 律師反訴被告繼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孝弘 訴訟代理人 羅文祥
蔡睿行 謝宜庭 律師反訴被告晉益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貴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之給付工程款等事件,經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為6,119萬0,0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萬0,560元,茲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書記官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