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司催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催字第368號聲請人許 張惠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59條及同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華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股票發行公司所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等事項,惟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所補正之股票掛失補發通知書非由股票發行公司所出具,故聲請人經通知仍未補正,即未能釋明該證券遺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及事實,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淑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