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1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147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為康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訂於民國113年12月5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宣判。茲同案被告張○○(真實姓名詳卷)於前開言詞辯論終結日後經緝獲到案,該同案被告被訴部分並經辯論終結,並訂於113年12月19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宣判。為免裁判歧異,爰就本案被告被訴部分延長宣判期日,訂於113年12月19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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