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竹交簡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43號原告 黃莅程 被告全國慶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竹交簡字第28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美盈
法官李建慶法官蔡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書記官李念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