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300號原告 鄭聚然 訴訟代理人 蔡伊雅 律師被告 鄭清海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清海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合計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陸拾玖萬伍仟壹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參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
書記官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