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1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有關交通事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14號原告 張風勝
一、上列原告因有關交通事務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院法以110年度訴字287號裁定移前來,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又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57條之規定,起訴狀應記載當事人【即記載原告、被告及其代表人之姓名(與機關之關係)】,本件原告起訴狀當事人欄未記載被告及其代表人女姓名(與機關關係),並記載應為之聲明【記載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日期及字號及法院應為如何判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2,000元,並補正被告及其代表人姓名與應為之聲明,並於補正時提出合於程式之起訴狀正本及繕本各一份,若本件經訴願程序,並提出訴願決定書影本,逾期不補繳及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書記官林盈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