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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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1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低收入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13號原告 林蘭銀 被告新竹市政府代表人 林智堅 被告新竹市政府社會處 郭庭妤 上列當事人間低收入戶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簡字第89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為不合程式,經定期命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裁定駁回之,此規定依同法第236條規定,於簡易程序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因低收入戶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0年8月12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迄未補繳,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書記官林盈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