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1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拆屋還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1193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褚顯明
林士雄 顏宗傑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家豪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劉能生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98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彭昭芬法官蘇芹英法官陳駿璧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更多裁判書